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,被告人吴沙的行动形成受贿罪,数额特殊宏大,应依法表彰。鉴于吴沙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控制的犯罪事实,是自首,且认罪、悔罪,踊跃退缴全体赃款,存在法定、酌定从轻处分情节,依法能够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决。
广州参考12月22日新闻,2017年12月22日,广东省珠海市中级国民法院公然宣判中共广州市委原常委、政法委原书记吴沙纳贿案,对被告人吴沙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;对吴沙受贿犯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,本港台现场报码视频,上缴国库。
原题目:中共广州市委原常委、政法委原书记吴沙一审被判十年
义务编纂:霍宇昂
起源:广州参考
经审理查明:2001年至2016年,被告人吴沙在担负广州市番禺区委常委、番禺区公循分局局长、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、局长、广州市委常委、政法委副书记、书记期间,应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位置构成的方便前提,为相干单位跟个人在工程承接、名目配合、案件处置等事项上供给辅助,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联人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57.256865万元。